新北市車輛保管人員職業工會會員福利互助辦法
110年1月20日第三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實施
一、目的: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,發揮團隊互助精神,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對象: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滿一年以上者,依照本章程規定,確實履行會員義務,發生事故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,均為互助之對象。
三、範圍: (一)會員本人死亡之撫慰。 (二)會員父母、配偶死亡之祭奠。 (三)會員傷病、住院之慰問。
四、經費來源: (一)本會會員每人每月繳納10元整。 (二)本會預算按期編列福利互助金專款。
五、經費管理: 本互助金每月由工會隨同經常會費徵收,並專戶存入銀行單獨立帳。
六、互助金給付標準: (一)會員本人死亡:入會滿一年以上之會員,發給撫慰金2,500元整。 (二)會員父母、配偶死亡,發給祭奠1,500元整。 (三)會員因傷病住院達四天者,發給慰問金1,000元整。
七、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備證件如下:
申請互助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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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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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證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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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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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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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本人死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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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受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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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死亡證明書 2.戶籍謄本 3.會員證及受益人身分證、私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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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一個月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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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事故如會員有父母、子女或兄弟姐妹加入本會者,僅可一人代表領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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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父母、配 偶死亡祭奠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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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本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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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會員證、私章 2.死亡證明書、訃聞 3.除戶戶籍謄本 4.會員身分證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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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一個月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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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因傷病 住院慰問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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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本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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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會員證、私章 2.診斷證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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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院一個月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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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只限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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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會員申請上述各項互助金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或未申請互助金以前退會而損失資格者,不得申請補發互助金。
九、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申請時,應即進行審查,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查證,經查核完成之案件,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,呈請理事長核定,並提理事會追認之。
十、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,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十一、本辦法經代表大會通過於收費滿一年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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