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車輛保管人員職業工會急難互助金給付辦法
110年1月20日第三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實施
第一條: 本會為促進會員間情感,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,應籌募急難互助金以應急需,並訂定每人每月認繳新台幣10元整。
第二條: 本會急難互助金得勞工保險爭議或訴訟而會員(包括保證人)無力償還時賠償之用,或會員發生重大事故,急需本會援助者申請,並經理事會法定出席人數全體通過後,始得給付之。 惟理事會得視特殊情況,如(水災、火災)急難救助之申請,則簽報理事長核定後隨即撥付,並提理事會追認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三條: 本會得視急難互助金收支情形,提撥一定金額經理事會通過,做為愛心或勞軍等公益活動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四條: 前項三條之收支情形,應每年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核。
第五條: 本辦法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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